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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提的奔驰GLB被刻意隐瞒恶意掉包了!

投诉人:狂飚乐器城 2020-09-16

投诉编号: 【109334】

相关车型:  北京奔驰-奔驰GLB

所在地区:  浙江-台州

投诉对象:  玉环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欺诈销售
投诉详情投诉时间:2020-09-16 12:51
本人刘荣,于2020年8月27日,在浙江省玉环市(玉环之星奔驰4s店)与该店对接销售员李某洽谈之后,签定了一份奔驰GLB200时尚改款购车合同,合同内与销售员李某一起明确注明车架号(尾号088781)、生产日期(8月15日)和购车到店交付日期(9月30号)等内容,白纸黑字,清楚明白。
9月7日收到销售员李某通知说过两天可以提车,9月11号早上过去办理验车、交付、付款上牌等流程,全程期间销售员李某包括他们管理层人员都从未告知我或者书面说明车架号已换,所提车子并非合同上车架号一致的车子。本着对他们的信任,误以为所提车子就是我合同上约定车架号的车子,开开心心提车回家,在开出4s店门口之前我还跟销售员李某提到该车子车窗升降异响问题,销售员李某说没事让我开回家。第二天我发现车窗升降异响更甚,异响犹如杀猪声那般,在销售员为我注册奔驰软件时,发现了车架号(069946)、生产日期(8月1日)与合同上车架号(088781)、生产日期(8月15日)两者完全不一致的问题,立刻质问销售员李某,他立刻承认是给我换车了,车子被掉包了。
在我要求退车或者换回合同上约定注明那辆车架号的车,对方不仅不承认错误而且玩起躲猫猫,销售经理来电表示不同意我... 展开>>
本人刘荣,于2020年8月27日,在浙江省玉环市(玉环之星奔驰4s店)与该店对接销售员李某洽谈之后,签定了一份奔驰GLB200时尚改款购车合同,合同内与销售员李某一起明确注明车架号(尾号088781)、生产日期(8月15日)和购车到店交付日期(9月30号)等内容,白纸黑字,清楚明白。
9月7日收到销售员李某通知说过两天可以提车,9月11号早上过去办理验车、交付、付款上牌等流程,全程期间销售员李某包括他们管理层人员都从未告知我或者书面说明车架号已换,所提车子并非合同上车架号一致的车子。本着对他们的信任,误以为所提车子就是我合同上约定车架号的车子,开开心心提车回家,在开出4s店门口之前我还跟销售员李某提到该车子车窗升降异响问题,销售员李某说没事让我开回家。第二天我发现车窗升降异响更甚,异响犹如杀猪声那般,在销售员为我注册奔驰软件时,发现了车架号(069946)、生产日期(8月1日)与合同上车架号(088781)、生产日期(8月15日)两者完全不一致的问题,立刻质问销售员李某,他立刻承认是给我换车了,车子被掉包了。
在我要求退车或者换回合同上约定注明那辆车架号的车,对方不仅不承认错误而且玩起躲猫猫,销售经理来电表示不同意我退车退款,而且态度极其敷衍,交谈电话那边尽是嬉笑之声,并说只是“失误”,我认为这是预谋了,刻意隐瞒我诱导我在不知情情况下签字提车单付款,而且目前提出只送两次保养作为补偿方案。
玉环之星奔驰4s店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车的具体情况,车架号作为车辆重要且独特唯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购车全程中没有尽到朗读、告知车架号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该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故意掉包车辆,已经构成销售欺诈,是严重的商业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事后他们的处理态度和方式也是极尽敷衍了事,可见这已经不是第一次玩转掉包车子故意违法犯罪。
本人在购车过程中一直被隐瞒,毫无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怀疑对方给我掉包了一辆问题车,对玉环之星奔驰4s店这种欺骗隐瞒行为、不履行合同条约契约精神表达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希望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定维权到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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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于 2020-09-16 13:30 进行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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